
公告日期:2024-12-0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14 号
关于对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机械或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湘江路与富民路交汇处西北角。
闫子鹏,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华泰机械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自 2015 年 12 月起,华泰机械员工杨某玉代时任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闫子鹏持有华泰机械 1,368,421 股的股份,
占华泰机械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5%。华泰机械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挂牌,挂牌时股份代持未解除且未披露。
华泰机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四条、第十一条和
第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闫子鹏作为华泰机械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华泰机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闫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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