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6-14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多科莫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法意字[2015]第626号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7号观音山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7层(361008)
7F,Bld.2,GuanyinshanInternationalBusinessCenter,No.157,TaidongRoad
SimingDistrict,361008,Xiamen,China
Tel:+86592-5167799 Fax:+86592-5162299
目录
目 录......1
释 义......4
正 文......6
一、 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6
二、 公司主体资格......6
三、 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7
四、 公司的设立......10
五、 公司的独立性......12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 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本)及演变......19
八、 公司的业务......19
九、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41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5
十二、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5
十三、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0
十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2
十五、 公司的税务......58
十六、 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60
十七、 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情况......63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5
十九、 主办券商的业务资格......65
二十、 其他重大事项......66
二十一、 结论意见......66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多科莫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多科莫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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