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7831 证券简称:爱迪生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珠海爱迪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爱迪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爱迪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与分类,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执行,公司按照管理需要,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进行管理。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
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各项对外
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超过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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