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5-28 18:16:50 股吧网页版
元方缘: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给予纪律处分和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8



公告编号:2019-005

证券代码:837834 证券简称:元方缘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给予纪律

处分和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股转系统出具的《关于给予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9]第1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给予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通知》(股转系统函[2019]18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上述决定和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给予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相关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海防路18号。

仲海泉,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周梅,女,1994年4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

露负责人。

经查明:

公告编号:2019-005

挂牌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的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股转系统做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仲海泉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周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挂牌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股转系统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股转系统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关于给予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05

通知对象:

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仲海泉、周梅

通知内容:

挂牌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的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2-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仲海泉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周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