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7836 证券简称:龙宇医药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江西龙宇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龙宇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江西龙宇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江西龙宇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授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结束时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在实际执行中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经股东会批准的本年度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及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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