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1 15:33:45 股吧网页版
龙宇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7836 证券简称:龙宇医药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江西龙宇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龙宇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龙宇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龙宇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
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监事会
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
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
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
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过专人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全体监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情事须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
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