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837840 证券简称:中电科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共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同一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验资完成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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