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0
证券代码:837845 证券简称:天驰新材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全部为普
通股,全部由发起人股东认购。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 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应不超过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给职工或注销。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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