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6 16:23:41 股吧网页版
德鲁泰: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837856 证券简称:德鲁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
但董事会认为事情重大,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l/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第七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
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