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30
公告编号:2021-030
证券代码:837865 证券简称:亘峰嘉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航天长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铀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海彬、王大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郝宝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起航,孙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宁夏亘峰环保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郝玉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起航,孙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30
姓名或名称:郝宝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郝宝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起航,孙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罗维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维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起航,孙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称: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宁夏亘
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 万吨煤矸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年产 300 万吨煤矸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提供设备、设施、技术服务等环境综合整治服务,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环境服务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提供担保,并签署了相应协议。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陆续向总包方支付了部分建设资金,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万吨煤研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服务合同》;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所有直接损失,包括:1)原告向总包方支付(含待付)的合同款人民币 49,427,300.00 元;2)上述合同款的 3 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照年利率 4.75%计算,自向总包方付款之日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为人民币 9,468,432.27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当月第 11 日起计算 90 日,按照欠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人民币 569,299.5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000.00 ;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损失 150,000.00 元;(上述 2-5 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62,615,031.77 元)
公告编号:2021-030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一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以其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向原告承担浮动抵押担保责任;
8、判令被告一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以其有处分权的总计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及其项下全部权益向原告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
9、判令被告一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以其向原告质押的被告二 100%股权及派生权益向原告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10、判令被告三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以其向原告质押的被告一 51%股份及派生权益向原告承担股份质押担保责任;
11、判令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就收取服务费原告有先履行义务,原告未履行完毕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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