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3
公告编号:2021-037
证券代码:837865 证券简称:ST 亘峰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宁夏证监局警示函措
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郝宝玉、吴志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1 年 7 月 13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7 月 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或公司)住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工业园区(原河滨汽车站北)
郝宝玉,女,1973 年 12 月出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吴志玲,女,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1-037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7 年 11 月,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介机构上海浦朔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朔)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在上海浦朔的推介下,亘峰嘉能及其董事长郝宝玉与投资人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承诺函》。投资人将资金汇入郝宝玉账户,合计认购 2464.75 万股股份,占郝宝玉所持股份的 49.39%,所认购亘峰嘉能股票由郝宝玉代为持有,公司未予披露。郝宝玉作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属于直接主管人员;吴志玲作为公司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简称《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监管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亘峰嘉能及董事长郝宝玉、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志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按照《业务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坚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公告编号:2021-037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 号)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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