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865 证券简称:亘峰嘉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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