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865 证券简称:亘峰嘉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
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活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
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
(二)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人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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