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7867 证券简称:永鼎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永鼎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永鼎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永鼎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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