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7868 证券简称:同创双子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3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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