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7869 证券简称:太昌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 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信息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是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除依法和《披露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和《披露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交易标准为(除提供担保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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