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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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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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建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决策程序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履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对公司异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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