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20
- 1 -
2018 2458
当事人:
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春鹏电气), 注
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温泉西路中段。
董经春,女, 1958 年 1 月出生, 春鹏电气实际控制人。
段宗鹏,男, 1959 年 7 月出生, 春鹏电气董事长。
段东超, 男, 1986 年 6 月出生, 春鹏电气信息披露负责人。
李传峥,男, 1979 年 8 月出生, 春鹏电气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2017 年度春鹏电气实际控制人董经春占用春鹏电
气银行承兑汇票 2800 万元,用于个人资金周转, 前述资金占用
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长段宗鹏、
财务负责人李传峥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且同意,公司信息
- 2 -
披露负责人段东超在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生时已知悉。
春鹏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春鹏电气董事长段宗鹏、 信息披露负责人段东超、财务负责
人李传峥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春鹏电气实际控制人董经春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 业
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 试行)》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春鹏电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经春、 段宗鹏、 段东超、 李传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春鹏电气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
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春鹏电气,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董经春、 段宗鹏、 段东超、 李传峥,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董经春、
- 3 -
段宗鹏、段东超、李传峥,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春鹏电气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2 月 1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