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08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1号楼34层
Tel:(+86532)83899980/83885959 邮编:266071
关于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济)律意见(2018)第173号
致: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勇律师、周政瑜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进行审查。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证券持有人名册、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中国·济南市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一层
Tel:(+86531)80671888 邮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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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6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2018年7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同意公司持股50.78%股东段宗鹏先生于2018年7月26日申请增加的临时提案《关于追认偶发性关联交易暨资金占用》的议案,并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8月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应到自然人股东13人、机构股东2名,实到自然人股东5人、机构股东授权代表2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6,030.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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