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7879 证券简称:博芳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
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
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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