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7879 证券简称:博芳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提
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
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 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
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的审查
和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
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
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公司内部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和具体业务
部门。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担保申请后,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