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7879 证券简称:博芳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 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
等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现任监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后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任职发生变更时亦应当履行报备和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解聘等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非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其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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