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证券代码:837880 证券简称:盛来科技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广州市盛来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盛来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盛来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盛来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召开通知中载明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二)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四)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六)公司应给予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二)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四)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五)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六)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七)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八)公司应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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