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23
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稿)
主办券商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
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
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
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涉及基本农田的经营风险
(一)公司租赁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公司租赁的土地主要位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广元市昭化区、绵竹市、浙
江省江山市等地区,共计12,416.12亩地用于猕猴桃种植。上述土地中,基本农
田面积占比达到约90%。具体租赁土地情况详见本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
“三、公司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情况”之“(一)公司土地经营权承包租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
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
号)对“基本农田用于林果业”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存在被土地主管部
门依法追究责任的风险。
(二)公司租赁基本农田种植猕猴桃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并基本
符合当地土地管理办法
公司租赁土地中7,293.68.18亩位于苍溪县,占租赁总面积的58.74%。2016
年2月3日,苍溪县人民政府出具《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认定“名优特新”农产
品生产基地的批复》(苍府函【2016】20号),认定公司在苍溪县境内建设的猕
猴桃现代种植园为“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因此,公司在苍溪县境内种植
的猕猴桃园区符合《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第七条“下列耕地原则上
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平原和丘陵一、
二台土的水田和旱地;(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和良种
繁育基地。”的相关规定。
且根据苍溪县猕猴桃产业局2016年1月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种植的猕猴
桃均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业部认定的苍溪县国家现代农业
示范区猕猴桃产业发展规划。
公司租赁土地中1,748.47亩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占租赁总面积的14.08%,
猕猴桃种植基地位于广元市猕猴桃产业规划区域内,符合广元市《关于加快农业
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意见》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公司租赁土地中3,135.23亩位于绵竹市,占租赁总面积的25.25%,猕猴桃
种植基地位于德阳市规划中现代农业万亩示范区中,亦符合绵竹市相关产业发展
规划。
公司租赁土地中238.74亩位于江山市,占租赁总面积的1.92%,公司江山市
猕猴桃种植园区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公司
所进行猕猴桃种植前,对该土地进行了相应的土地平整等土地改善工作,使其土
地更宜于种植农产品,并未破坏当地耕地种植条件,基本符合《浙江省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利用基本农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应当保护耕地种植
条件。”的相关规定。
2016年2月,苍溪县国土资源局、昭化区国土资源局、绵竹市国土资源局、
江山市国土资源局均于出具《证明》:公司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而被处罚的情形。同时,苍溪县农业局、昭化区农业局、绵竹市农业局、江山市
农业局均出具《证明》:公司没有因违反农业方面现骨干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
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租赁基本农田问题出具了
承诺函
“华朴农业租赁的用于种植猕猴桃的土地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用地,存在法律
瑕疵。同时鉴于公司租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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