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7891 证券简称:浙伏医疗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3)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六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人。 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的原因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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