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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浙伏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7891 证券简称:浙伏医疗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挂牌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它信息为临时报告。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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