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4-08 16:46:32 股吧网页版
宏运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08


证券代码:837892 证券简称:宏运通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年4 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
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禁止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兼任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四)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保密协议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离任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职位空缺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