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8
证券代码:837899 证券简称:同华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东方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法院已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临沂同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东方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王玉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马超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3 月,原告北京东方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东方同
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同华公司”)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
中标了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温水园污水厂及配套管网 PPP 项目。2017 年 5 月 11
日,被告平邑县政府(以下简称“平邑县政府”)授权平邑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平邑经开区管委会”)与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温水园污水厂及配套管网 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温水园污水厂 PPP 合同》”),平邑经开区管委会经平邑县政府授权作为该项目的政府实施机构,签署并履行该项目的 PPP 项目合同;根据国家规定该项目已进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项目库并进行了公示。《温水园污水厂 PPP 合同》签订后,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司、原告临沂同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同华公司”)前期已经为实施该项目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被告平邑县政府因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导致项目用地手续因用地指标长期未能解决而迟迟没有办理;被告平邑县政府也未能及时进行土地收储和挂牌交易等原因,导致临沂同华公司无法按照 PPP 合同取得项目用地、无法办理开工
许可证等建设手续而无法继续进行工程施工。2022 年 4 月 26 日,平邑经开区管
委会受被告平邑县政府委托向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以
该项目建设迟延为由解除《温水园污水厂 PPP 合同》。
2023 年 2 月,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司、原告临沂同华公司向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平邑县政府、平邑经开区管委会,请求确认《温水园污水厂 PPP 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确认平邑县政府授权平邑经开区管委会
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向北京东方同华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无效。案经临
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 2024 年 3 月 4 日作出(2023)鲁 13 行初 8 号《行政
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平邑经开区管委会的解除合同通知;二、平邑县政府于判决后 3 个月内依法对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司、临沂同华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双方对于该判决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平邑县政府未依照生效判决对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司、临沂同华公司的经济损失采取经济补偿的补救措施。
由于被告平邑县政府、平邑经开区管委会严重违约,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司、临沂同华公司有权解除《温水园污水厂 PPP 合同》并要求被告平邑县政府、平邑经开区管委会赔偿 2456.009523 万元经济损失,并有权要求两个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利润补偿 1038.940686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被告平邑县政府授权被告平邑经开区管委会与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
司签署的《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温水园污水厂及配套管网 PPP 项目合同》;2. 判令被告平邑县政府、平邑经开区管委会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司、
临沂同华公司经济损失 2456.009523 万元;
3. 判令被告平邑县政府、平邑经开区管委会共同向原告北京东方同华公司、临
沂同华公司支付预期利润补偿 103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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