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37899 证券简称:同华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东方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8 月 29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临沂同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东方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
姓名或名称: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王玉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马超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项目中标与合同签署
2017 年 4 月 27 日,上诉人北京东方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同华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温水园区污水
厂及配套管网 PPP 项目”(以下简称“涉案 PPP 项目”)。同年 5 月 11 日,北京
同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平邑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平邑经开区管委会正式签署《PPP 项目合同》,约定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实施该项目,合作期限 26年。随后,北京同华公司依法设立项目公司——上诉人临沂同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2.履约受阻与政府方违约
项目启动后,因原选址发现文物需重新选址。2017 年 8 月新厂址虽获批复,
但被上诉人因迟迟无法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导致上诉人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后续规划、施工许可手续,项目实质性建设被迫停滞。在此期间,应被上诉人“加快工程实施”的要求,上诉人依据设计图纸进行了部分土石方开挖及管网建设。
直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山东省政府才批复建设用地,被上诉人供地拖延长达
四年之久,已构成根本违约。
3.单方解约与项目另行发包
2022 年 4 月 26 日,被上诉人以工期延误为由单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上诉人当即回函表示异议。随后,被上诉人安排其全资控股的平邑经开区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在土地“招拍挂”程序中竞得项目用地,并将该项目另行发包给第三方进行建设,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的特许经营权。
4.前案判决与纠纷现状
上诉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 13 行初 8 号
行政判决,撤销了被上诉人的《合同解除通知》,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但被上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补救义务,双方协商未果。上诉人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虽判决解除合同,但仅支持了部分工程造价赔偿,驳回了设备购置费、设计费、管理费及预期利润等核心诉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请求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 13 行初 207
号行政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2456.009523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补偿上诉人预期利润人民币 1038.940686 万元。
2.承担诉讼费用: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诉讼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认定被上诉人根本违约的关键事实
1)供地拖延系违约根源:案涉项目停滞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上诉人长达四年未能取得用地指标,导致上诉人无法办理报建手续。前案生效判决((2023)鲁 13行初 8 号)已明确认定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无事实根据,且判定因土地被案外人竞得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2)存在违规变更项目实施模式行为:被上诉人在未按规定办理 PPP 项目退库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 PPP 项目变更为政府投资的 EPC 项目,违反了国家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严控隐性债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安排关联方竞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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