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7918 证券简称:力力惠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力力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力力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力力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青岛力力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3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l/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选举董事、监事,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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