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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维信息: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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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30 号

二○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30 号
致: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6:00 在公司北京厅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由董事长丁家奎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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