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7919 证券简称:天维信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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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釆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及召开方式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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