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837920 证券简称:盛本智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盛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盛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盛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上海盛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对公司重要事项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内容应具体、期限应明确。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估,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或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或豁免履行方案应经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
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设置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被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或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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