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7925 证券简称:港渊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三)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 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六)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八)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 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
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投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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