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2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盛唐律师事务所
FINANCE & COMMERCE LAW FIRM OF CHINA
地 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西区 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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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天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江鹏和洪艺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傲天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宋江鹏和洪艺琛律师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了2024年5月21 日上午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3 栋 6 楼的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傲天科技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的原件和/或复印件,听取了傲天科技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和陈述。在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及听取相关说明和陈述的过程中,傲天科技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傲天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交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说明和陈述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及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绝无任何隐瞒、虚假或伪造之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具体点票和计票工作由相关计票人、监票人负责,具体点票和计票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由相关计票人、监票人负责。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傲天科技董事会召集,傲天科技董事会已经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会议登记、会议出席及签到等有关事宜,以公告(包括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等方式通知傲天科技各股东。
2.2024 年 4 月 23 日,傲天科技董事会发出的《深圳市傲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内容如下: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理财计划的议案》;
(九)《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线上会议结合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在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3 栋 6 楼的公司会议室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查阅。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之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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