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7931 证券简称:大飞龙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应出席会议 5 人,实际参会 5 人。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且验资完成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股转系统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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