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837934 证券简称:神州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5 年 4 月 9 日,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刘明燕先生与邹梅先生签署《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刘明燕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00,000 股(占神州能源股本的 0.1947% )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邹梅女士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协议基本内容
鉴于:
(1)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837934,股票简称为神州能源;
(2)委托人系公司股东。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委托人持股数为 100,000
股,占公司股份的 0.1947%;
(3)受托人系公司股东。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受托人持股数为 38,295,400
股,占公司股份的 74.572%;
(4)双方合计持股 38,395,400 股,占公司股份的 74.7667%,是公司的共
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告编号:2025-004
因委托人已退休,并不再参与公司决策及日常管理事务。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进一步明确控制权的实际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第一条就委托人目前持有的 100,0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股份的 0.1947%)
及将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以下共同简称为“目标股份”)为本协议之目的,委托人自愿将持有的目标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
第二条 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以下任一时点终止:
(1)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日;
(2)委托人向受托人赠予、转让或因其他财产安排方式而出让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之日。
第三条 委托期限内,受托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依照其自己的意愿代为行使目标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对股东大会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受托人无需委托人再就公司股东大会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
托书。
第五条 目标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认缴公司增资等孳生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依照本协议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人。
第六条 在上述委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再自行行使或另行委托其他任何第
三方行使已经通过本协议委托给受托人行使的表决权。
第七条 在上述委托期限内,若本协议项下表决权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
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八条 委托人同意并承诺,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其就
某一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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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则委托人应立即按照该等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 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作为备查文件留存于公司,每份合同文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签署表决权委托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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