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837934 证券简称:神州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包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表
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回避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可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如果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依法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且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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