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837934 证券简称:神州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需
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回避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权益投资。
证券投资包括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货币市场基金;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行为。
权益投资主要指对外股权投资,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统称“对外投资公司”)的设立、收购、增资等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
良好经济效益;
(三)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须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体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下,该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三)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
2、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投资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三) 其他对公司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
公司发生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或收购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任何个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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