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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8:49:43 股吧网页版
神州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837934 证券简称:神州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需
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回避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
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
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
司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
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四) 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 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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