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7940 证券简称:品牌联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 股东会制
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 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股东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第四条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