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11
关于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 言......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5
正 文......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设立和整体变更......11
五、独立性......15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7
七、股本及演变......22
八、控股子公司......26
九、公司业务......30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2
十一、主要财产......50
十二、重大债权债务......53
十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7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8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9
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0
十七、税务和财政补贴......63
十八、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及其他合规情况......65
十九、诉讼、仲裁......67
二十、劳动和社会保障......68
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69
关于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5〕天衡福非字第106-03号
致: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啸律师、吴乐飞律师,担任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关于发布<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落实<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的
名称为“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
司”,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名称为“上海榕
智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榕智股份/股份公司 是指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的
名称,即“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
司”
榕智有限 是指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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