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7961 证券简称:国瑞智能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
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经监管部门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备。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生产经
营、重大决策或未公开披露过的首次新闻报道。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是指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
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临时报告为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如有)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对外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挂牌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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