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05
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月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清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永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皮慧英、谢晓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玮、薛莹、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间,原告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为福建省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名称变更登记)承接被告福清市星融置业有限
活广场项目二期、三期、临时绿化工程,并分别签订合同:
1、2014年8月,双方就福清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项目二期园林施工工程达成《建筑园林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项目二期园林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和总价包干报价,优惠后总价款共计人民币35500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其中合同结算款的5%(296453元)质保期(18个月)满后一次性付清。
二期工程于2015年2月7日竣工,于2016年8月18日经验收合格,于2016年11月18日移交被告。该期工程审定金额为5929062元,至今仅付3427540元,尚欠工程款2205069元,未退还质保金296453元。
2、2014年12月1日,双方就福清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项目三期园林施工工程达成《建筑园林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项目三期园林工程,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报价,优惠后总价款共计人民币54000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其中,6.2.2在施工工期限定范围内,承包人严格按照发包人审定的工程施工计划中个月度完成的工程量,经双方审核后,发包人按照工程量的80%(4320000元)(含工程预付款)向承包人进行拨付付款;6.2.3项目完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签署书面意见后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90%(4860000元);6.2.4承包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并提供合同总价全额发票后,发包方在一周之内向承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5130000元);6.2.5合同结算款的5%(291057元)质保期(18个月)满后一次性付清。
三期工程于2015年10月6日竣工,于2016年8月18日经验收合格,于2016年11月18日移交被告。该期工程审定金额为5821131元,至今仅付3557000元,尚欠工程款1973074元,未退还质保金291057元。
3、2015年5月18日,双方就福清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项目临时绿化工程达成《建筑园林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临时绿化工程(包含拆除清理费用),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报价,优惠后总价款共计人民币697600元。
签署书面意见后凭等额建安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60%(418560元);承包人完成拆除后,在提供合同总价全额发票后,发包方在一周之内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0%(697600元)。
临时绿化工程审定金额为709209元,至今仅付418000元,尚欠工程款290649元。
原告承包的三项工程均已交付被告,各项工程款也经被告确认,但被告时至今日均未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即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止的利息。
同时,根据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当期应付款额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二期工程、三期项目质保金,故其还应当支付当期逾期付款利息。鉴于案涉工程项目地点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与福政路交汇处的福清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且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福清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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