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8
公告编号:2024-010
证券代码:837965 证券简称:宝源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宝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宝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荣宣文、窦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6 月 2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21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山东宝源化工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公司
荣宣文 董监高 董事长
窦艳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4-010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规定。荣宣文作为董事长,窦艳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上述违规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告编号:2024-010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0号
山东宝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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