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19
证券代码:838021 证券简称:捷众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
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公司新设银行账户或现有银行账
户作为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且募集资金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
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
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
批手续,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分析;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 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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