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6-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23



关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关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贵司2016年5月24日出具的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众股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公司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出具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已逐条落实,对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材料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

(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同,项目组指上海证券捷众股份项目组,调查人员专指上海证券捷众股份项目组成员。本回复中楷体加粗文字,系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按《反馈意见》要求做出的补充披露或修改披露)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子公司:(1)请公司梳理并补充披露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和相应业务具有的关键资源要素,并按照区域市场销售情况披露收入构成。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2)请公司补充披露子公司的取得方式,并结合子公司的具体业务补充披露设立或收购各个子公司的必要性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衔接情况。(3)请公司补充披露子公司在公司业务流程中从事的环节与作用,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在业务上的分工与合作,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体系及实际运作情况。(4)请公司补充披露家子公司的收入构成,子公司主要客户,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内部交易,如存在,请公司补充说明内部交易的最终实现情况。请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5)请公司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的控制。(6)公司与子公司的分工合作模式,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请公司梳理并补充披露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和相应业务具有的关键资源要素,并按照区域市场销售情况披露收入构成。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一)公司所拥有的自有媒体资源”中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在上海地区和北京地区的有效自有媒体资源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海、北京自有资源情况

可用电梯数量(部) 广告位(块)

上海 1847 4575

北京 3817 8740

合计 5664 13315

除公司所拥有的自有媒体资源外,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和相应业务具有的其他关键资源要素情况已在“第二章公司业务”之“一、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及“四、公司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部分进行了充分披露。详情请参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关章节内容。

区域市场的收入构成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公司财务”之“三、公司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之“(二)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部分进行了充分披露。详情请参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关章节内容。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了北京捷众的《营业执照》及其它证照、北京捷众工商档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304230号”《审计报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7560223B),北京捷众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