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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捷众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26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王律上[2016]字第008-1号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王律上[2016]字第008-1号

致: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众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5月24日出具了《关于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对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要求公司

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其原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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