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23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7年4月27日发布的《捷众广
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
年5月22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并由公司董事长毛海春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毛海春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17年5月15日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7名,均
为现场出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9.75万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19%。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829.75万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同
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回避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829.75万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同
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回避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829.75万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同
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回避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829.75万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同
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回避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829.75万股,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