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8033 证券简称:佳邦信息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广东佳邦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股东会制度>等九个制度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事
项,不需回避。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佳邦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佳邦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广东佳邦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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